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原名黃素卿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甲○○(原名黃素卿)於民國96年3月2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其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2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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