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9號抗告人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相對人 洪稼富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業由本院於106年5月15日裁定准許在案,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予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抗告人不服該裁定,依法應於同年5月31日前(加計抗告期間10日、在途期間2日,於106年5月30日屆滿,惟該日適逢端午節放假,應順延至翌日)提起抗告,惟其遲至106年6月7日始具狀提起抗告,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其抗告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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