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告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展維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丁偉揚 律師邱 姝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 秦庠鈺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所繳交之裁判費用與聲明之請求差異過鉅,且所記載之系爭房地現值,顯與市場行情不符。為使本件訴訟程序合法,原告應補正下列各項程序欠缺事項:
一、原告文到五日內,速具狀提出公正之房地鑑價機關,以利計算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積欠之各項應繳費用,是否已達附表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地總價1%,及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另依原告所自陳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房地現值,原告取得系爭房地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45,3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63,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335元,原告尚應補繳445,66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