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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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玟君 被告儀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渭宏 會計師被告 莊宏南
莊明 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其原本、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 莊明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莊明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