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理人 李文雁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 林玉婷林姿嬙 即林玉婷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8次公開拍賣後,仍無人應買,而依本院民國105年7月12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此有管理人106年6月5日105士清算仁字第2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4頁)。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5,133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內湖區│大湖│三│555│林│3,180│36分之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