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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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4號抗告人即被告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森榮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1日106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