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3年度訴字第771號、93年度訴字第772號),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如附表減刑結果欄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強盜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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