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0號被告 謝秉烜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秉烜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謝秉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9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1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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