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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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被告 蔡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9,46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6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