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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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被告 林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89,500元【計算式:被告佔用面積(2203+107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為180元=5895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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