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國基 原告與被告 張國祥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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