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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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不刑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不刑受法院宣告輔助,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