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975號債權人 郭秀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靜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計算迄今已到期之債權額為何?(未來給付支付命令不適用之)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