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簡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同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91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