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126號
原 告 張鴻泰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定科技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