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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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父母。⑶兄弟姊妹。⑷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7年3月1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足稽。聲請人乙○○與被繼承人甲○○於82年3月18日結婚,嗣於94年6月9日離婚,被繼承人死亡時雙方已無婚姻關係存在,是聲請人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法定繼承人,自無拋棄繼承可言,所為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洪月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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