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建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25號上訴人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全富 送達代收人 李佩蓉 上列當事人與高雄市政府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51,78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9,072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
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