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472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2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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