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4號上訴人 陳筱蓉 被上訴人迦南美地不動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茂松 被上訴人 滕晉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0,000元(參聲明上訴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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