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92號聲請人 江衍福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王珍燕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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