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軍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軍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軍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祉鑫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 律師
周春米 律師 孟昭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祉鑫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祉鑫前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認為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以下同)102年7月16日執行羈押,嗣於102年8月15日移由本院接押,至102年12月1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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