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異議人 劉漢倫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6年8月3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106年10月5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