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簡薰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4,091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12月12日起││之利息│├──┼───────┼──────┼──────┼───────┤│002│2,112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計││││12月12日起││算之利息│├──┼───────┼──────┼──────┼───────┤│003│2,661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0%計││││12月12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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