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韋特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沛玲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奈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
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29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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