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韋特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沛玲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奈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
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29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