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1月4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之戶籍地址,另依原告陳
報之居所送達惟因原告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本院並已於10
6年12月22日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及公示
送達公告等件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表附卷可參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