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立新
陳昭文
上列上訴人陳立新、陳昭文與被上訴人東方之鑰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劉汪雲菁 、 劉書綺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