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20號
原 告 蕭雪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東洲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