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141號
上訴人  鄭宇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2,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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