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7061號、第108年度執聲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明仁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王明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審酌被告所犯附表2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且依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前已有2次相同犯行,顯見被告對此一法律規範相當漠視,為使其知所警惕,預防再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