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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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宋 劉受珠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30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11,984元,此裁定已於104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