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藍文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素手浣花有限公司、 黃健智 、 黃健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4,382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