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原告泰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為德 住被告大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路○○○巷○○弄二法定代理人 廖美湍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麗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