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00號聲請人立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爰辰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立昕室內裝修設計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年7月31日│68,656元│WSA0000000│││程有限公司林爰辰│文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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