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原告 吳育全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
張哲軒 律師被告 林駿朋
林仕鵬 郭伯勳 林佳新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駿朋、林仕鵬、郭伯勳與林佳新(下稱被告4人)被訴誹謗一案,經原告吳育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4人所涉誹謗犯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前於本院審理中已以言詞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號卷第27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