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6號原告 林蓬瑱 (地址詳卷)被告 李春美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劉珊秀
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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