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8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建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照契約第13條約定,請求損害賠償,並主張債務履行地在台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