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502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蔡詩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陸萬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捌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其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其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⑷新台幣貳拾壹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其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