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7號原告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
樓丁○○戊○○己○○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8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