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31號抗告人 王星濰 代理人 王全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渝筠 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本院102年度家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7日本院102年度家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3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103年3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8頁)。茲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0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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