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都訴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都訴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都訴字第6號原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德信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輔助參加人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其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1月30日內授營都字第1090064610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辦理「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部分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為工業區及鐵路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圖,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宣告上開都市計畫無效,因該計畫案之書、圖係由高雄市政府所擬定及修正,高雄市政府對於上開都市計畫案之書、圖修正及原告之爭執與訴求,較為明瞭,由其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於訴訟之進行,故認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邱政強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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