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謝諒獲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
設c/o00〕0thFloor,AlAttarBusinessTowerSheikhZayedRoad,PoBox0000Dubai-UAE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Street,OsuAkoAdjei,Accra,Ghana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2年度抗字第85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應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釋明之。
二、查,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又抗告人對原處分聲明異議,因逾不變期間,經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
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認其抗告無理由,以112年度抗字第852號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張文毓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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