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故法院審核聲請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若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抗字第295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邱琦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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