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7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7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25號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07條第1項第
1款、第10款、訴願法第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74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25號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
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查聲請人前曾據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業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758號裁定不受理在案,聲請人指摘其違憲無效部分,係對之聲明不服,與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應不受理。
二、次查本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
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應不受理。
三、末查本件聲請人住居所於桃園市,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在途期間3日,卻遲至
111年9月26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