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72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7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48號裁定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72號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48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
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裁定,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應予廢棄等語,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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