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1號異議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異議人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謝諒 獲異議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
設c/o000〕Penstraat,00,Willemstad,Curacao設c/o00〕0thFloor,AlAttarBusinessTowerSheikhZayedRoad,PoBox0000Dubai-UAE代表人K.Hung異議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設c/o000〕H/No000/00OtsewStreet,OsuAkoAdjei,Accra,Ghana設c/o000a.CostaMalaz,00000,Doha,Qatar代表人PaulHsieh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黃秋琴 相對人張黃秋琴
張芳生 郭傳薰 郭黃阿雪 林書賓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提存所108年度取字第2040號准許領取提存物事件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詳如卷內新異議、其他聲請狀所載。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10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10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提存法第24條、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作成本院108年度取字第2040號處分(下稱原處分),異議人前於108年12月10日對原處分提出異議,本院提存所認渠等異議無理由,依法添具意見書後,於同年12月13日送請本院民事庭裁定,嗣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06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則異議人於111年12月9日再次對原處分提出異議,顯已逾法定異議之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