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9×34=3,06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2項、第3項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