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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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3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五八三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㈠公訴人固對被告求處有期徒刑七月,惟本院審酌:被告已值壯年,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其所竊取之柴油價值非鉅,且實際上並未有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後,從輕量處如主所示所刑,附予敘明。㈡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 簡 字第 1312 號判決(97.12.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簡上 字第 96 號(98.02.05)[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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