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03年度訴字第27號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3年訴字第27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3年訴字第27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3年12月2日秘台訴字第1030032681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及第3條第1項規定甚明。至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即非行政處分。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因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該院分案103年度國字第
21號審理。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提供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當時三重市公所就該計畫所為建議事項之完整資料紙本內容,屬公法上爭議,而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訴願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侵害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訟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經該院於103年11月14日以103年度國賠字第10號拒絕賠償書敘明理由拒絕賠償。訴願人復於同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拒絕賠償之決定,續與其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經本院於103年12月2日以秘台訴字第1030032681號函將其訴願書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副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遂提起訴願,請求撤銷本院上開移送函,並續行訴願程序。
三、依訴願法第61條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查本件訴願人主張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拒絕賠償之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應為臺灣高等法院,卻誤向本院提起訴願,本院乃依上開規定於103年12月2日以秘台訴字第1030032681號函將其訴願書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時副知訴願人,並未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為任何決定,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性質上屬觀念通知,並非訴願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依法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應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錦芳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詹森林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信瑩 委員 江嘉琪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陳駿璧 委員 蔡彩貞 委員 陳國成 委員 黃國忠 委員 黃麟倫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