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晚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晚成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謝晚成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等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後,當庭表示將來仍未必有意願遵期到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為保全本案之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之審判程序業已言詞辯論終結,且向被告及其家屬確認後,被告會固定居住於上揭處所,即難謂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4年2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