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除字第四八一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5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李瓊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94年1月31日│18,100元│0000000│││1││岡分行│││││├─┼─────────┼─────────┼───────────┼────────┼────────┼──┤│00│ 黃佳文 │八德市農會│94年1月31日│6,100元│FA一二五九九二│││2│││││六││├─┼─────────┼─────────┼───────────┼────────┼────────┼──┤│00│ 陳丁碧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93年12月31日│7,555元│AA三六四三0四│││3││壢分行│││一││├─┼─────────┼─────────┼───────────┼────────┼────────┼──┤│00│ 賴桂花台北富邦銀行大湳分│94年1月7日│1,483元│EN0九三二0五│││4││行│││二││├─┼─────────┼─────────┼───────────┼────────┼────────┼──┤│00│ 李莊正新竹國際商銀八德分│94年1月20日│11,233元│AA三五0一九0│││5││行│││六││├─┼─────────┼─────────┼───────────┼────────┼────────┼──┤│00│范 姜惠美華南銀行平鎮分行│94年1月25日│66,350元│000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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